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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响中国】党纪学习教育问答 |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三个突出特点

2024-05-31 17:08:31 作者: 来源: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网  责任编辑:洪振威   我来说两句

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官网官微特开设《党纪学习教育问答》专栏,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新修订《条例》的内容和要义,以及党员干部在实际工作、学习中常见的疑惑和违纪风险点等,邀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专家学者进行解答,为广大党员干部在党纪学习教育中提供学习参考。

今天推出第三期《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三个突出特点》,敬请大家持续关注。

党纪学习教育问答 

第三期: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三个突出特点

解答专家

刘炳香,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教授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三个突出特点

答:一是更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管党治党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1)在《条例》第四条中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严”的精神一贯到底,让铁纪“长牙”、发威,警示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持党纪严于国法,即凡违法必违纪。(2)在《条例》第三十条新增对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的处分规定,明确规定即使不构成犯罪或者因追诉时效等原因不构成违法的,也“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3)坚持问题导向驰而不息纠治“四风”。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问题,《条例》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延伸到教育培训科研等领域。在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中新增对于在荣誉表彰和授予学术称号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方面的处分规定,宣示我们党反对“四风”的决心坚如磐石。

二是更全。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1)时间上,对党员干部言行全周期管理。不论工作时间还是非工作时间都要铭记自己是党组织的一员,如《条例》第九十一条充实对因私出国(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党员干部全天候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增强组织观念;不论在职时还是离职或退(离)休后一并提出严要求,如第一百零五条完善对党员离职或者离(退)休后违规从业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一百零六条增加了党员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党员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警示党员无论在职还是不在职,都要恪守党性原则、严守党纪法规。(2)对象上,对所有党员全覆盖。《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关于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除,这就意味着相关违纪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拓展到所有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是“管全党”“治全党”。(3)空间上,线上线下全覆盖。《条例》在保持线上线下行为标准要求一致性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线上空间的特殊性。无论党员在何种环境下,其行为都必须符合党规要求。《条例》对党员不仅要求在线下现实世界中遵守纪律,也要求他们在网络空间里保持高度的自律性和良好的形象。在线上虚拟空间里,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基于对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规律的深刻认识,在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新增对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提醒党员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要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线上线下一个样。

三是更细。针对监督执纪过程中出现的典型问题,《条例》对违反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更加细化、具体化;同时,为了应对日后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增加兜底规定,这有利于推动党的各个组织严格、精准执纪,不断提高执纪的效率与公平,也有利于党员更加清晰把握知晓言行警戒线。主要表现在:(1)《条例》将原来一些适用相关纪律兜底条款“其他”处理的违纪行为逐一列举出来,使之成为具体的纪律条款,从而使划定的纪律边界更加明确、清晰。如第三十条中,对原“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细化为“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列举完全的处分条款,新增10个兜底条款(在《条例》第三、第七、第八、第九章中),把与其上列举情形类似的已经出现但还不普遍或未来可能出现而现在无法预料的其他情形进行全覆盖,从而有效堵塞制度漏洞。如第二十条对于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列举4种,新增兜底条款,即“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3)对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不成文的规矩细化,增加处分规定。如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是党的优良传统,是新时代对党员干部的重要要求,《条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对餐饮浪费作出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五十条中新增对铺张浪费行为的处分规定。这就把不成文的规矩由软约束变成了硬要求。

把握新修订《条例》“更严”“更全”“更细”的特点,有利于我们把《条例》学习好、执行好,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确保把我们党建设成为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领导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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