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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普法效能提高突发事件的法治应对能力

2020-04-23 10:42:36陈思明来源:学习时报责任编辑:李雅兰 李雅兰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既需要强化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法治领域的治理成效,也需要发挥普法的多重治理效能。

随着法治普及向法治沟通、法治交流、法治传播的转型发展,我国的普法逐渐呈现自上而下执行与自下而上汇集的特点。契合新时代加大全民普法力度的法治要求,应当从普法内容、方式、路径等方面探寻应急条件下的普法发展契机。

进一步强化宪法宣传内容

从2014年确立国家宪法宣传日至今,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宪法治理一直是我国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主题。借鉴多年权力制约与权利保护的治理经验,突发事件的有效法治应对更加突出秩序恢复和重建特点。应急条件下,应着力达成权力积极作为与约束限制的平衡,获得广泛的宪法秩序认同,以宪法治理实践彰显宪法精神。

强化应急条件下言论表达的法治解读,以宪法宣传增进新时代法治国家建设。常态法治建设中,宪法宣传的政治传播特征更为显著。应急条件下权力积极作为和权利收缩限制形成明显反差,要更注重以法治方式避免谣言传播,以法治方式及时达成权力张力与社会韧性有效平衡,充分发挥宪法宣传对言论表达权的必要法治引导,适应全媒体时代全民普法的疏导治理需求,发挥宪法宣传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推进应急条件下基本宪法原理普及,以宪法宣传提高应急管理的全面治理效能。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需要兼顾制度普及和理念普及,典型法治实践和基本法治原理成为兼容普及的关键。实现应急条件下的理性秩序价值,急需明确权力扩张的边界与权利保护的底线,宪法宣传的柔性法治效能更加凸显。基本宪法原理普及是以法理思维引导全民对应急条件下法治运行情况进行必要反思,比如多种权力联动防控的权力边界,对疫情严重地区人员人格尊严、生命健康权的平等保护等突出法治问题。通过阐释宪法基本原理,促进以法治方式兼顾应急条件下处置效率和效果,合理发挥应急管理的全面治理效能。

进一步创新法治传播方式

近三十余年,我国的普法取得一定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存在的形式化、运动化问题也不容忽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为变革普法方式提出了现实要求,应急条件下的普法要着眼于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实质需要。

以应急信息公开为突破口,促进法治传播融入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宣传工作属于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但囿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协同程度还不高,普法工作中的政府治理价值还未得到充分发挥。突发事故处置对法治政府整体联动建设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应急条件下联防联控中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成为协调多方面的重要应急举措。法治传播融入政府信息公开,在新闻报道、信息发布会等多种信息公开方式中,利于发挥法治传播的针对性、及时化沟通作用。

以应急法治协同为突破口,促进法治传播融入法治社会建设。相比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存在问题更为突出。法治一体化建设中提高突发事件有效应对能力,实现多种权力全面高效协同的运作,需要同步提高法治社会的法治互动水平。以应急治理视角增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协同互动,在普法发挥法律关系释理说法作用基础上,应加速法治传播融入应急处置重要社会关系调整。微博微信等现代社会交往方式,利于普法融入应急处置相关社会关系调整。在突发事故的紧急处置中,法治沟通具有明显的社会共识凝聚作用,有利于切实增强普法实效。

进一步整合普法工作机构

目前普法研究多关注普法内容和方式问题,对于普法工作机构建设缺乏有效关注。致力于实现全民普法的法治传播效果,应当理清现有法治宣传工作思路,在普法内容和普法方式基础上,深化对新时代法治宣传的工作机构问题认识。鉴于目前法治宣传工作机构建设存在的典型问题,应当从整体化法治传播角度,探寻法治宣传路径整合发展契机。

普法路径横向拓展,增进普法议事协调机构内部整合。我国普法包括社会普法和系统内普法两个方面。随着“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推广适用,普法与执法实践的紧密程度有效增强。在此基础上,增强普法与治理实践的融合,成为突发事件法治应对的关键。提高应急响应的普法成效,需要将法治原则普及与行业治理实践实现有效整合。普法议事协调机构内部整合的法治化水平,直接影响着普法与行业治理的融合程度。在行政程序法治不足的情况下,提高法治大数据的跨行业利用率成为推进普法议事协调机构内部整合的重要途径,其中法治大数据的多角度法治解读是增强普法工作整体操作性的重要内容。

普法路径纵向拓展,促进普法议事协调机构之间整合。由于议事协调机构不属于行政法治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缺乏必要的行政法治方式调整议事协调机构之间的关系,各层级普法议事协调机构之间的关系不够明确,这不仅不利于普法资源整体合理调配,也不利于发挥普法的整体治理效能。以法治方式发挥普法的整体治理效能,急需明确各层级普法议事协调机构的法定关系。鉴于目前应急条件下我国各地依法治理水平存在的差异,应当以整体视角推进普法路径纵向拓展,将工作流程整合作为普法议事协调机构之间整合的重要契入点,其中法治原理与多重地方治理有效融合是增强普法工作整体协调性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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